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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涉及二種情況,可能會視為贈與行為而非常規交易,第一種情況是成交金額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國稅局將針對成交價與公告現值的價差課徵贈與稅;第二種情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交易,依個案情況將視為贈與論處。
甲君將名下持有土地賣給乙君,這塊土地公告現值假設為650萬元,但是雙方約定以300萬元成交後,國稅局認定,這筆交易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值之間的差額350萬元,應被視為贈與。
若甲君全年度沒有進行其他贈與,贈與方扣除該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會剩下贈與淨額130萬元,再按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並核定甲君需繳納贈與稅13萬元。
交易雙方可以舉證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佐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免去贈與稅的問題。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會被視為贈與,但如果買賣雙方能提出實際支付價款的證明,且並不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或直接借貸,才可以視為常規買賣,不視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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