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農業用地」移轉時,可否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詢問,為什麼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編定為「工業區」,在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以申請「視為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不能像一般農業用地一樣,申請以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說明,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將前次移轉現值調高至2000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現值,其要件必須是「符合2000年1月28日當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係於1987年12月4日變更編定為「工業區」,也就是不符合2000年1月28日當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故無法像一般農業用地一樣,申請以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玉君1980年取得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原為「保護區」,於1987年變更為「工業區」,前次移轉現值為1980年7月每平方公尺34.5元,2016年公告現值為12,186元,200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8,350元。玉君如果2016年要出售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
首先,玉君必須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加註都市計畫管制內容證明函」,其移轉時得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分別為2016年公告現值12,186元、1980年7月每平方公尺34.5元。但本筆土地若自2000年1月28日以前至今均屬「保護區」且均作農業使用,則玉君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4項以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故其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分別為2016年公告現值12,186元、2000年公告土地現值8,350元。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所謂「視為農業用地」指的就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規定,簡單來說只有4個要件:
1.原為農業用地。
2.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3.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4.作農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竹縣的「視為農業用地」大多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雖已編定為「工業區」,但細部計畫未完成,未能依變更後計畫使用。出售該類土地時若要申請依上述規定「視為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新竹縣政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加註都市計畫管制內容證明函」等資料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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