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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因政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每3年辦理1次,最近1年為2016年),致地價稅有增繳情形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查定)土地增值稅總額1%,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以其檢附之地價稅繳納收據,按實抵繳。
 
該局再詳細說明:
1.增繳地價稅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查定土地增值稅額5%為限
 
2.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地號土地計算,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若屬分別共有之土地,則就其應有部分計算。
 
舉例來說,玉君在2009年6月取得一筆竹北土地,當時核課地價稅的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600元,後來玉君在2015年12月把該筆土地賣出,而且2010年及102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該筆土地的申報地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2,900元,導致他2010年至2015年共6年的應繳地價稅額增加。據此,按每年可扣抵1%及最多可扣抵5%的限制下,玉君依法可扣抵土地增值稅5%。

有關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為何?

1.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合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查定〉土地增值稅總額1%,繳納半年者,抵繳0.5%,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以其檢附之地價稅繳納收據,核實抵繳,上開准予抵繳之增繳地價稅,其起算年期之認定,應以該土地課徵地價稅後,第一次重新規定地價年期為準。

2.增繳地價稅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查定土地增值稅額5%為限。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受贈土地查定之土地增值稅。

3.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4.依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得抵繳土地增值稅。

5.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在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其間內,其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

6.增繳地價稅之計算公式:

(1) 按增繳地價稅之年數比率計算者:

查定稅額總額 x 抵繳百分比 = 增繳地價稅

 

(2) 按實際增繳地價稅額抵繳者:

A. 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 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x原課徵地價稅稅率] x 同稅率已徵收價稅年數 = 增繳之地價稅

 

B. 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 / 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總額) x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 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x 同稅率已徵收價稅年數 = 增繳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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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煜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