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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有贈與財產給他人,必須注意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了須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贈與他人財產除了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017年度是新台幣2,200,000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以土地或房屋贈與他人,並已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或契稅,可是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此時,贈與稅的申報期限是可以扣除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的核定期間;又如同一次贈與行為之標的包括土地及房屋,而核定土地增值稅的期間和核定契稅的期間不相同時,則是以較長者為準,所以並不會因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而影響到民眾的贈與稅申報期限權益。
 
另外,民眾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者,可以在期限內用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現行規定係以3個月為限
 
國稅局最後提醒民眾,如有贈與行為請務必把握申報期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可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贈與稅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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